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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錄XVII第63條更新,這次是“鉛”中槍!

2021年1月26日,歐盟官方公報官網發布REACH法規的修訂法規(EU) 2021/57,主要更新REACH法規附錄XVII限制物質清單中第63項關于鉛的要求,新增第11到14項共4項限制內容,其具體內容如下:

 

 

 

11. 2023年2月15日后,禁止在濕地內或100米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之一:

(a)含鉛量(以金屬計)等于或大于1%(按重量計)的射擊彈藥;

(b)在濕地射擊期間或作為濕地射擊的一部分時攜帶任何此類槍彈。

就第一項而言:

(a)“濕地100米范圍內”是指從濕地的任何外邊界點向外100米范圍內;

(b)“濕地射擊”是指在濕地內或濕地100米范圍內射擊;

(c)如有人在外出射擊或作為外出射擊的一部分在濕地內或濕地內100米范圍內被發現攜帶槍彈,除非該人能證明是其他類型的射擊,否則有關射擊應被推定為濕地射擊。

如果一成員國按照第12款通知歐盟委員會其打算使用該款授予的選擇權,則第一款規定的限制不適用于該成員國。

 

12. 如果一成員國領土(不包括領海)中至少有20%為濕地,則該成員國可自2024年2月15日起在其整個領土上禁止以下行為,以代替第11段第一小段中規定的限制:

(a)將含鉛濃度(以金屬表示)等于或大于1%(按重量計)的槍彈投放市場;

(b)開槍射擊;

(c)在外出射擊或作為外出射擊的一部分時攜帶任何此類槍彈。

任何成員國如有意使用第一款所授予的選擇權,應在2021年8月15日前將此意向通知歐盟委員會。成員國應毫不拖延地在2023年8月15日之前將其通過的國家措施的文本傳達給委員會。委員會應毫不遲延地公開其收到的任何此類意向的通知和國家措施文本。

 

13. 為第11和第12段的目的:

(a)“濕地”是指沼澤、沼澤、泥炭地或水的區域,無論是自然的還是人工的,永久的還是臨時的,有靜止的或流動的、新鮮的、微咸的或咸的水,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水區域;

(b)“槍彈”是指用于或打算用于單個裝藥的彈丸或散彈槍的彈藥筒;

(c)“獵槍”是指滑膛槍,不包括氣槍;

(d)“射擊”是指用獵槍射擊;

(e)“攜帶”是指攜帶該人或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攜帶或運輸;

(f)在確定攜槍人員是否會執行射擊時:

(i)應考慮到事件的所有情況;

(ii)射擊的人和持槍的人可能不是同一個人。

 

14.各成員國可維持2021年2月15日生效的保護環境或人類健康的國家規定,并比第11段規定的更嚴格地限制槍支中的鉛。

成員國應立即將這些國家規定的文本傳達給委員會。委員會應毫不遲延地公開其收到的任何此類國家規定文本。

 

背景:該法規中披露,每年歐盟國家的濕地中,由于使用含鉛槍彈釋放到環境中大量的鉛,導致約100萬的水鳥死于鉛中毒,同時給以鳥類為食的物種帶來風險,食用被鉛彈射擊的水鳥也會給人類帶來風險。人類接觸鉛可能會導致神經發育效應、腎功能和生育功能受損、高血壓、不良妊娠、甚至死亡。考慮到射擊槍彈對環境生態以及物種的危害,歐盟委員會要求各成員國毫不遲疑的限制濕地射擊中含鉛槍彈的使用。

 

相關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1.024.01.0019.01.ENG&toc=OJ%3AL%3A2021%3A024%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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