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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兩項有關食品接觸材料測試標準的征求意見稿

2020年8月3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關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時間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

 

其中涉及《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5-亞乙基-2-降冰片烯遷移量的測定》等兩項食品接觸材料測試標準。針對《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進行分析,與GB 4806.9-201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

● 修改了原料要求;

● 修改了理化指標,并增加了合金元素遷移限量指標;

● 刪除了“特殊使用要求”;

● 修改了遷移試驗特殊要求;

● 修改了標簽標識要求。

 

同時,需要著重關注以下具體內容:

1. 食品接觸面使用的金屬基材不應使用鉛、鎘、砷、汞、銻、鈹和鋰作為合金元素。金屬基材和鍍層所用的金屬材料的雜質元素含量應滿足表1金屬基材和鍍層材料中雜質元素含量要求。

2. 新增的合金元素遷移限量指標:

項目a

指標/ (mg/kg)

鋁 / Al

≤ 1b

鉻 / Cr

≤ 0.25

鈷 / Co

≤ 0.02

銅 / Cu

≤ 4

錳 / Mn

≤ 2.0

鉬 / Mo

≤ 0.12

鎳 / Ni

≤ 0.14

錫 / Sn

≤ 100c

鋅 / Zn

≤ 5

a 可根據材料成分確定待測元素(例如,牌號32Cr13Mo的馬氏體不銹鋼需測定錳、鉻、鎳、鉬;對金屬鍍層,根據鍍層金屬成分確定待測元素)。

b 對無涂層鋁及鋁合金材料及制品,該項指標為5 mg/kg。

c 不適用于鍍錫薄板容器。

3. 預期重復使用的金屬材料及制品按GB 31604.1要求進行三次遷移試驗。其中,不銹鋼材料及制品以第三次試驗測定結果為依據進行合規性判定,如第一次試驗測得的遷移量未超過限量,且確有證據證明后續試驗測得遷移量不會增加,則無需進行后續試驗;其他材質的金屬材料及制品的三次遷移試驗結果中有任何一次超標即判為不合格。

 

相關鏈接: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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