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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擬修訂REACH附件XVII對鉛的限制要求

2022年6月8日,世貿組織(WTO)發布了G/TBT/N/EU/897號通報,內容為歐盟委員會提議修訂(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63項鉛的限制要求,新增鉛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

 

該通報草案將開展為期60天的公眾咨詢,建議的通過日期為2022年最后一個季度,并擬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生效。

 

通報草案中對REACH法規附錄XVII第63項擬新增限制內容如下:

物質名稱

擬限制條件

63

CAS編號:7439-92-1

EN編號:231-1001-4

及其化合物

15. 不得用于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生產的物品。

16. 若鉛含量(以鉛計)大于等于PVC材料的0.1%(以重量計),則不得作為PVC制品投放市場。

17. 第15條和第16條從[本法現生效后24個月+1天]起適用。

18. 作為豁免,若鉛含量(以鉛計)在再生硬質PVC中小于1.5%(以重量計),同時該再生硬質PVC上覆蓋有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且覆蓋層中鉛含量(以鉛計)小于0.1%(以重量計)時,第15條和第16條不適用于以下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直到[本法規生效后10年]:

(a) 用于建第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 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再生PVC被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被一后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c)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接觸,但不包括維護期間,例如電纜管道);

(d) 用于室內建筑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后,面向建物使用區域新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由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的;

(e)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前提是再生PVC被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被一層班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f) 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配件。

(a) 至(d) 點提及的各類物品中回收的硬質PVC只能被用于生產這些類別中任一關別的新物品。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若鉛含量(以鉛計)大于等于PVC材料的0.1%(以重量計)則該PVC物品的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示∶"Containslead"("含鉛")。若由于物品性質而無法在物品上標注的,則應在其包裝上進行標示,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供應商,應按要求向成員國執法部門提交書面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產品中PVC的回收來源。由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含量證書,例如根據EN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出具的證書可用于證明在歐盟生產的PVC物品的此類聲明,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明,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含量的等效證明證書。在本法規生效后5年之前,歐盟委員將根據所的科學信息對本段的要求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相應修改。

19. 作為豁免,第15條和第16條不適用于: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直到[本法規生效后10年];

(b)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規范圍內的物品:

(i) 條例(EC) No1935/2004;

(ii) 指令2011/65/EU;

(iii) 指令94/62/EC;

(iv) 指令2009/48/EC。

20. 作為豁免,第16段不適用于投放市場的PVC物品,直到[本法規生效后24個月之后]。

 

關于Pb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

鉛是一種有毒物質,會影響神經系統的發育,產生慢性腎臟疾病,并對血壓有不利影響。雖然沒有確定兒童神經發育影響和腎臟影響的閾值,但根據歐洲食品安全局的數據,目前人類從食品和其他來源接觸到的鉛仍然超過了可容忍的接觸水平。從而導致兒童神經發育的不良影響。

 

鉛穩定劑可提高PVC在混煉和制品生產過程中的熱穩定性,還能保護PVC免受光降解的影響。含鉛的PVC制品,特別是建筑產品,使用時間超過幾十年,之后在處置時成為廢物,并可能進行回收。鉛有可能通過回收的PVC重新被引入產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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